CE认证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CE认证-指令
名称 | 指令编号 | 生效期 |
简单压力容器 | 87/404/EEC | 1992年7月1日 |
玩具 | 88/378/EEC | 1990年1月1日 |
建筑用品 | 89/106/EEC | 1991年6月27日 |
电磁兼容 | 2004/104/EC | 2004年12月15日 |
机械 | 2006/42/EC | 2009年12月29日 |
个人防护设备 | 89/686/EEC | 1995年7月1日 |
非自动衡器 | 90/384/EEC | 1993年1月1日 |
主动性植入式医疗器械 | 90/385/EEC | 1994年12月31日 |
燃气器具 | 90/396/EEC | 1995年12月31日 |
锅炉 | 92/42/EEC | 1998年1月1日 |
爆破性产品 | 93/15/EEC | 2003年1月1日 |
通用医疗器械 | 93/42/EEC | 1998年6月15日 |
低压电气安全 | 2006/95/EC | 2006年12月12日 |
爆破环境使用的设备 | 94/9/EC | 2003年6月30日 |
水上运动船只 | 94/25/EC | 1998年6月16日 |
升降设备 | 95/16/EC | 1999年7月1日 |
家用制冷器具 | 96/57/EC | 1999年9月3日 |
承压设备 | 97/23/EC | 2002年5月29日 |
通信设备 | 98/13/EEC | 1992年11月6日/1995年5月1日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 98/79/EC | 2003年12月7日 |
无线电、电信终端设备 | 99/5/EC | 2000年4月8日 |
空中索道 | 2000/9/EC | 2002年5月3日 |
环境噪音设备 | 2000/14/EC | 2002年1月30日 |
荧光灯镇流器 | 2000/55/EC | 2000年10月8日 |
简单压力容器 | 87/404/EEC | 1992年7月1日 |
玩具 | 88/378/EEC | 1990年1月1日 |
建筑用品 | 89/106/EEC | 1991年6月27日 |
电磁兼容 | 2004/104/EC | 2004年12月15日 |
机械 | 2006/42/EC | 2009年12月29日 |
个人防护设备 | 89/686/EEC | 1995年7月1日 |
非自动衡器 | 90/384/EEC | 1993年1月1日 |
主动性植入式医疗器械 | 90/385/EEC | 1994年12月31日 |
燃气器具 | 90/396/EEC | 1995年12月31日 |
锅炉 | 92/42/EEC | 1998年1月1日 |
爆破性产品 | 93/15/EEC | 2003年1月1日 |
通用医疗器械 | 93/42/EEC | 1998年6月15日 |
低压电气安全 | 2006/95/EC | 2006年12月12日 |
爆破环境使用的设备 | 94/9/EC | 2003年6月30日 |
水上运动船只 | 94/25/EC | 1998年6月16日 |
升降设备 | 95/16/EC | 1999年7月1日 |
家用制冷器具 | 96/57/EC | 1999年9月3日 |
承压设备 | 97/23/EC | 2002年5月29日 |
通信设备 | 98/13/EEC | 1992年11月6日/1995年5月1日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 98/79/EC | 2003年12月7日 |
无线电、电信终端设备 | 99/5/EC | 2000年4月8日 |
空中索道 | 2000/9/EC | 2002年5月3日 |
环境噪音设备 | 2000/14/EC | 2002年1月30日 |
荧光灯镇流器 | 2000/55/EC | 2000年10月8日 |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移动图片(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必须由总部位于欧盟成员国的认证机构才可以签发证书。自80年代末以来,已有一批外资认证机构进驻中国。
CE认证-起源
CE是法语的缩写,英文意思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欧洲共同体, 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 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 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
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20世纪40年代,西欧国家感到,要在美苏两大国之间保证自己的安全,提高国际地位,加快经济发展,必须联合起来,因此力推欧洲一体化进程。欧洲一体化可分五个层次: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
申请CE认证的必要性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必须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被同行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申请CE认证的好处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指定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获得由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一旦遭到欧盟国家的处罚,认证机构将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因此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CE认证-标志
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欧盟各国之间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认可和技术标准协调之上。其原则如下:
- 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欧盟指令)规定的内容仅限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
- 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 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 产品满足了欧盟协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为了使指令里规定的产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欧盟协调标准制定出来,由各成员国负责将本国的标准与之协调一致。并且协调标准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讨论机制和标准修改机制也随之建立起来。
由于指令里规定的要求是各国都要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所以这些要求应该是公认的防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的最低纲领,不同于一般贸易中商业性的技术要求,并适合标准化的客观要求。
为了使单一市场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欧盟进一步规定了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评估方式,即人们俗称的CE认证:
- 引入产品评估模块化概念,由评估模块组成产品评估程序,按照评估程序经评估合格的产品使用CE标志;
- 引入统一欧盟协调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EN ISO 9000系列)和评估机构的质量保证标准(EN45000系列); - 在欧盟的层次上、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评估机构认可体系和评估机构之间的比对机制;
- 在原来各国各自为阵的产品测试和认证领域建立互认机制;
- 简化各成员国之间、各行业之间质量领域系统结构(如:计量和校验系统、测试实验室、认证和检验组织、认可组织)的差异;
- 利用互认协议、合作和其他技术协助项目,推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
CE标志的目的是要提供实践中确实可行的灵活的产品合格评估的途径,以满足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现代工业生产的多样性。迎合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如:设计、打样、生产),产品评估模块分为技术文件检查、型式测试、质量保证,以及在实践中由生产者或第三方机构完成评估。
产品在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前都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当的产品评估程序进行产品评估合格后标记CE标志。凡是标记CE标志的产品都认为已经满足了欧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员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其在单一市场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产品并不满足适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该产品存在尚未被现有指令规定的某种显著危险。
产品加贴CE标志意义何在?
CE标志的意义在于: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 已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符合欧盟有关指令规定,并以此作为该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CE标志不是一个质量标志,它是一个代表该产品已符合欧洲的安全/健康/环保/卫生等系列的标准及指令的标记. 在欧盟销售的所有产品都要强制性打上CE标志.
CE认证-标志大小规定
欧巿自1990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CE标志后,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 的趋势,但国内玩具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并未完全根据有 关大小规定制作,本会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玩具上CE标志、商品名称 、商标、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 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零件组成的玩 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外围半径为10mm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 ?
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标示之内容应包括
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认证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CE认证-流程
此流程适用于厂商找第三方实验室申请CE认证的流程:
1. 制造商向相关冠测实验室(以下简称CES)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产品检测申请表》,申请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CES。
3. CES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CES。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CES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CES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CES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CES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CES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CES向申请人提供产品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以及CE符合证明,及CE标志使用说明。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CE认证-可适用范围: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目前的欧盟15国: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英国、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 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 2004年5月1起加入的10国: 1.塞浦路斯 2.捷克 3.爱沙泥亚 4.拉脱维亚 5.立陶宛 6.马耳他 7.波 兰 8.斯洛伐克9.斯洛文尼亚 10.匈牙利 2007年加入欧盟的3个国家: 1.保加利亚 2.罗马尼亚
CE认证-不符的后果
- 产品不能依法供应欧盟市场;
- 以前投放在市场的产品,不能收回;
- 可能导致产品的扣押和(或)罚款。
CE认证费用与产品指令
一些产品CE认证只要求通过LVD认证,客户却指定必须要做EMC指令,而这两者之间有费用的差距。做CE认证,部分客户准备国内市场上销售,做CE认证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就随意选个指令做。CE认证规定其产品在欧盟成员国市场上自由流通,要求其产品所包含的所有指令通过检测认证后,才能加贴CE标识。电器类CE认证一般要求LVD、EMC还应包括机械指令.因此费用完全不一样,CE认证选择指令也应参考顾客的意见和产品的自身情况。
EMC和LVD具体含义
EMC和LVD是CE认证里的其中一项指令.CE认证根据不同的产品做出不同的指令认证.
EMC是CE里的电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LVD是CE里的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LVD 的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为额定电压为交流电时50到1000伏特间,直流电时75到1500伏特间的电气设备。广义而 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包含家用电器、手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及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此指令包含此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LVD低电压指令73/23/EEC
-在1973年,欧洲共同体制定&通过了低电压指令(Council Directive 73/23/EEC, Low Voltage Directive) 简称LVD; 又于1993年加上附件(Amendment)93/68/EEC, 并将施行日期延长至1995年1月1日。指令规定所有电器产品在额定范围内列入受控制,必须遵守该指令之条款,该指令在1997年1月1日正式强制施行。
- 额定电压在50V – 1000 Vac 或 75 – 1500Vdc 的电气产品都应符合LVD低电压指令。
EMC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
在1989年五月三日,欧洲共同体制定&通过了电磁兼容指令(Council Directive 89/336/EEC, Electromagnetic Compactity Directive) 简称EMC指令; 又于1991, 1992, 1993年多次修订。修订版作为附属指令91/263/EEC, 92/31/EEC, 93/68/EEC。该指令规定,所有进入欧洲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关电磁兼容方面的要求,按相关EN标准进行测试并保留报告
有关CE认证的一些测试项目
电磁兼容测试项目(EMC)
1.传导干扰电压
2.辐射场强
3.干扰功率
4.天线端子干扰电话
5.谐波电流
6.波动电压
7.射频干扰电压
8.低频磁场
9.高频磁场
10.连续干扰
11.静电
12.瞬变脉冲
13.射频连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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